李加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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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风险与困惑

来源:苏州工程律师   网址:http://lawgcsz.viplaw.cn/   时间:2014/7/24 10:18:41

  一、建筑商的风险与困惑:

  建筑商作为建筑工程的承包者,在房产市场中,处于一个十分重要的地位。建筑公司的决策者们,既希望在房地产市场分一杯羹,又怕在接到工程后被工期、质量、验收标准、工程结算拖累,甚至血本无归。建筑商在承接建设工程过程,经常会面临以下一些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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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保证金陷井

  保证金的风险通常有二种:

  1、虚假项目。有一家自称××房地产公司,声称可在上海浦东发包一个小区建设项目,通过中间人(介绍人)中介认识了香港某公司的项目经理,该中间人拿来了规划局的批复、项目建设的许可证、设计图纸、银行的资信证明等,所谓的陈总还陪同项目经理去看了现场(可能这是别的房地产公司的开发地块),这位项目经理信以为真,就签订了合同草案,草案规定要付保证金人民币22万元,其中强调12万元为现金。工程款支付方式为进场备料款37%,工程施工至基础验收付至60%……等等。经律师调查,对方提供的银行资信证明中有破绽:一是将银行的名称打印错了;二是银行的代码是假的。由于律师的努力,这个所谓的“项目”最终未谈成,避免了建筑公司的损失。

  2、真项目假公司。项目是真的,但所谓的发包人是假公司假老板。这种情况,往往是有人去拿了一些开发商的资料、设计图纸搞诈骗。骗子往往是拷贝一家假的公司(弄一份真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伪造一份法人授权委托书,自封总经理,临时借办公室,办公家具也是骗来的;……)有的骗术拙劣到愚蠢的地步,但还是有一些建筑商急于找工程而上当受骗。

  (二)、“空手道”陷井

  一些小型房产公司,公司自有资金严重不足,有的公司验资时就做了手脚,几乎是一家空壳公司,通过一些关系拿到一个项目,没有资金搞开发,银行贷款又有困难,于是搞什么联建,参建,或叫承包商带资垫资,少则垫资至基础工程,多则做到主体结构封顶。带资、垫资的后果非常严重。建筑公司为了既省钱,又赶工期,于是在建筑材料上作文章。于是少付甚至拖欠工人工资,工程质量事故也屡屡发生。如果房子造好后,由于种种原因房地产销售不景气(楼盘位置,结构不佳,配套不到位,拿不到大产证,房屋有种种质量问题),或者房产商将资金挪作他用“调头寸”,建筑商造好房子,拿不到工程款,血本无归,工人拿不到工资不能回家过年。于是吵闹打骂,示威静坐,小业主付出了购房款,到期拿不到房子,或者房子有质量问题,或者拿不到小产证,三角债,多头关系,恶性循环。如某地的一个乡村俱乐部开发项目,开发商的墙上挂满了与政府官司员的合影,事实上开发商无资金,无实力,有一家建筑公司付了20万元定金后,满怀期待进场施工,但据律师资信调查,此项目根本不能做,完全是一个垫资项目,现场有一家某地公司,称已陷进沼泽地,进退两难。这些例子说明,不是给你什么工程你都能接,不是什么工程都可以赚钱。建筑公司的老总要从理性的角度,法律的角度去考虑投资。

(三)、合同陷井

  现在建筑市场上,很多交钥匙工程,很多投资商,特别是外商,靠订立合同,靠打官司做房产生意。如某集团公司在某地接了一个基础工程项目,数亿元标的。开发商是一家外资企业,所有合同文本是外商提供的,合同文本有100多页,据说是外商用重金聘请了若干名中外律师起草的,文本中堆砌了大量的法律术语。约定的工程款只支付到30%,合同约定工程款余款支付前提为:甲方(建设方)签署验收确认书,并被质监部门评为优良工程之后支付。由于种种原因,工程验收未达到优良,甲方即以合同约定为依据,拒付70%的工程款。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合同文字及条款对开发商,承包者的生死存亡息息相关,事实也说明,许多房产诉讼,胜诉的一方,不一定是有理的一方,而取决于合同条款是否占优势,书证是否充分。

  (四) 、不平等条款的风险

  在房地产开发中,建筑商始终处于被动的地位。开发商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施工合同随招标文件一并发送,开发商提供的施工合同的“范本”往往添加了很多不公平的条款。并且声明投标人,一旦中标必须在一定期限内无条件签署施工合同。承建商为了承建工程,只好违心接受。这将给工程决算及保证工程质量留下种种后遗症。 承包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工期、质量、工程款支付、工程决算。在上述四个问题上,开发商与建筑商永远是一对矛盾。

1、关于工期。

  根据2000年1月30日发布施行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条例规定的“合理工期”,法律上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而在实施工程承揽过程中,开发商总是千方百计压缩工期,而建筑商为了接下工程,也违心地按开发商要求来决定不合理的工期。这样,承建商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内往往不能按时竣工,造成日后的诉讼。按照规定,如果发包方(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工期的,建设行政部门可以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再一个问题,是工期顺延的条件发包方与承包方在订立合同时,一般会就工期顺延的几个原因予以约定。常规的条件有:①设计变更;②工程量增减;③甲方未及时提供地质资料或未及时组织验收隐蔽工程;④不可抗力的原因,如雨雪天气,地震,山崩,塌方等。另外,还容易引起争议的是工期的约定不明确。一是合同中虽然约定拉开工期,但实际上甲方未发出开工通知,一起合同约定的日期与实际开工期的争议。司法实践中,开工期以甲方送达开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如无开工同志,双方有异议,则以甲方支付进场备料之日起计算。还有一个工期叠加问题,也是法庭上争议的焦点,如开发一个小区,分东区、西区,合同中仅约定东区施工80天,西区施工日期为90天,而未约定东区竣工日期、西区竣工日期,引起争议。

  2、 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是房产投资中的一个热门话题。现在比较突出的,有二大问题,一是优良工程问题。很多开发商在签定合同时,一般都要求工程必须达到优良,但优良工程的标准似乎也要在合同中约定。比如优良率问题,如果基础工程优良,主体工程优良,优良率达到80%,算不算优良。二是工程如果达不到优良怎么办。比如有一份合同,甲方要求乙方承接工程必须达到优良,否则不予结算。合同表述上有几种方式①比如“力争”达到优良(“力争”是一个不确切的概念,对业主不利);②必须达到优良(“必须”二字对建筑商有较大的压力)。工程必须是合格工程,这是常识,如果达不到优良,定一个经济指标比较合理,即如果达不到优良,乙方可认罚总工程造价的1%至2%比较合理。

  在司法实践中,不是合格工程的情况较少见,矛盾比较突出的,是质监验收合格后,保修期内的质量问题会有很多后遗症,麻烦少一点的,建设方与施工方就工程质量、工程结算发生矛盾,或者法庭上决胜败,如果麻烦大一点,还会引起一连串问题,不仅仅是施工方与房产商的矛盾,还会引起小业主与房产商、物业公司的的矛盾,房产商与银行的矛盾。以前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大多是一年,如果一年过去后仍然有质量问题怎么办,如地坪开裂,墙体倾斜开裂、屋面渗水、管道堵塞等等。房产商唯一的办法,就是拒绝决算,或者拒付保修金(一般是工程总造价的2%-5%),而建筑商认为,保修期已满,工程尾款必须付清,双方协商不成,必然是法庭上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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