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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
铁路客货车辆招标采购暂行管理办法
来源:苏州工程律师 网址:http://lawgcsz.viplaw.cn/ 时间:2015/1/14 17:29:21
铁路客货车辆招标采购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育和发展铁路工业产品市场,促进正当竞争,在铁道部客、货车产品的购置中,试行招标投标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铁道部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客、货车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招标应当坚持程序公开,机会均等,正当竞争的原则;投标应当坚持技术先进,质量可靠交货准时,价格合理和服务周到的原则第三条凡在铁道部工业生产计划中列入招标采购的客车、货车,均应按照本规定进行招标、投标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铁路客、货车辆招标采购工作在铁道部直接领导下进行,铁道部设置客、货车招标投标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部领导下组),负责铁路客、货车辆招标投标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其主要职责是1.遵循国家有关国内货物采购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铁道部有关客货车招标、投标的决定,制定招标、投标有关办法和规定2.指导招标投标单位的招标投标工作,监督、检查招标投标活动3.审查招标单位招标工作机构成员的资质4.审查招标单位的工作计划,标书内容(产品水平、招标方式、投标企业资格条件及中标的车辆批量等),审定标底和评标报告5.审理授标或废标建议并报部领导批准6.调解招标、投标之间的纠纷,组织总结、交流客货车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第五条在部招标投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设立铁路车辆招标工作组(以下简称招标工作组)负责客货车辆招标的日常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按部规定的车种、车型、数量、期限,提出招标工作计划2.拟定所负责的招标车辆的标书草案,提出招标的方式,标与包的批量方案,投标单位的资格意见;审核铁路局招标客车的标书,提出局面意见3.制定招标车辆技术条件,审定铁路局招标客车的技术条件4.制定招标车辆的检查、验收标准和办法5.制定招标车辆交货、清算方式6.制定标书中的评标方法和定标原则7.组织所负责招标车辆的招标和评标工作,提出评标报告和授标或废标建议;审核铁路局客车评标报告和授标或废标建议,提出书面意见8.选择招标法人代理单位第六条铁路车辆招标单位为法人单位。部分铁路客车招标单位分配属招标客车的铁路局。招标铁路局的主要职责是1.组成招标工作专门机构,服从部招标投标领导小组的管理,接受招标工作组的业务指导2.按部规定的车种、车型、数量、期限,制定招标工作计划,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活动3.提出招标方式,标与包的批量方案,投标企业的资格意见4.制定标书中的评标方法和定标原则5.主持所负责招标客车的评标,选定中标单位,编制评标报告6.招标工作机构成员、招标工作计划报招标工作组审查;所编标书、评标报告、授标建议需报招标工作小组审核,报部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审查;授标建议需经部批准7.与中标企业签订合同,按合同验收、清算、支付第七条招标单位对标书质量、招标合同、招标资金的使用与购置目标实现的差异承担经济与法律的责任第八条车辆招标购车资金的划拨1.招标工作组所负责的车辆购置资金的划拨,按铁道部现行管理办法和招标和合同条款进行2.铁路局采购配属招标客车的购置资金,按部定现行各型客车的价格、招标数量及合同规定的清算方式划拨铁路局,由铁路局负责与中标企业清算。铁路局如果要同时加装改造这些客车,加装改造所需费用由路局自行解决第三章招标第九条招标标方式。根据车辆的品种,按其复杂程度,需要数量,有能力生产的厂家数,采用三种方式1.公开招标。需要数量大,生产厂家多的品种,由招标单位公开发布招标通告2.邀请招标。技术复杂程度高,可承担的生产厂家有限,由招标单位向不少于2家或不少于3家有资格的投标企业发出书面招标邀请3.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车辆,与不少于2家或不少于3家生产厂家进行议标第十条招标程序1.招标单位组织专门的办事机构2.招标计划报部领导小组审核3.编制招标文件,报部领导小组审核4.发布招标通知或招标邀请书5.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答疑6.投标企业投标7.建立评标组织8.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9.组织评标,初步确定中标企业10.评标报告及中标企业报部领导小组审批11.发中标通知书12.招标单位与中标企业签订合同第十一条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1.招标通告2.投标须知:投标文件的编制、送交要求,开标时间,评标条件,定标原则,投标保证金格式与金额3.合同条款,招标车辆的技术规范要求,质量保证期,检验标准,资金支付、索赔方式,履约保证金格式与金额4.投标报价表5.供货一览表6.投标车辆规格响应表7.投标厂家资格证明文件8.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十二条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理发或增加附加条件。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和补充的,需经招标工作小组批准,应在投标截止日期7天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所有投标企业第十三条招标文件答疑会的会议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应在投标截止日期7天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所有投标企业第十四条开始发售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时间,一般应不少于30天;多家企业,多年生产的定型产品,一般应不少于20天第四章标底第十五条根据车辆产品生产的历史情况,技术复杂程度、现有生产企业制造的难易程度的不同,有的车辆需预先确定标底,有的则不设定标底第十六条预先确定标底的原则1.以设计文件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为依据,按成本要素编列成本项目2.原材料单价和费用标准,按掌握资料和有关规定计算3.标底价格必须合理,不得突破批准的总计划金额(或调整后的总金额4.计划利润、增值税金按规定计入标底5.不另预计涨价因素及金额6.一个产品只能编制一个标底第五章投标第十七条凡列入国家和铁道部定点制造货车或客车车辆的生产企业,持有相应的营业范围、法人营业执照,均可参加投标第十八条招标单位必须对投标的生产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参加投标的企业在向招标单位送达投标申请书时,须同时提供下列资格材料1.经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生产企业须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3.国家和铁道部批准定点生产铁路车辆的文件4.铁道部相应车辆鉴定证书5.投标厂家资格声明(1)职工及资产负债情况(2)生产的主要产品品种,年生产能力,占用职工人数,生产投标产品的历史(3)近二年铁道车辆的销售品种、数量、销往单位及质量情况(4)主要生产设备及关键工装胎膜具的状况说明第十九条投标企业不得将车体(如罐体、车厢、底架)或转向架分包其他厂家制造。投标企业不能自行生产的其他零部件,只能采购已经铁道部鉴定、批准生产和厂家的定型产品第二十条投标企业送达投标文件时,须在规定截止日期前,按规定金额交纳投标保证金。否则投标视为废标第二十一条投标企业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格式2.投标报价表3.供货一览表4.货物主要技术和操作性能的详细说明5.规格响应表6.资格证明文件7.投标保证金或银行开具的保函8.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第二十二条投标书正本、副本均需打印,投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在指定处盖印鉴并逐页签字。投标企业应在规定截止日期前将投标书用内外两层信封密封送达招标单位;如发现投标书有误,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用加盖上述印鉴及签字的正式密封函件更正,此函与投标书等效第六章开标评标定标第二十三条开标会议由招标单位主持,各投标企业派代表参加,同时邀请上级主管部门,部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和招标工作组,投资部门参加,如上述单位已参加评标组织则不另派员。是否邀请公证部门参加,由招标、投标双方协商决定第二十四条开标会议议程1.宣布评标组织成员名单2.公布投标截止日期前收到投标书的情况3.检验、启封投标书和更正函件4.公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第二十五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书无效1.未密封2.未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未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3.内容不全或数据模糊,辨认不清4.逾期送达5.投标企业未参加开标会议第二十六条评标工作由招标工作组或铁路局组织。评标组织一般由7~15人组成,评标组织的负责人由招标工作小组组长或铁路局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担任;成员邀请招标单位,投资和财务管理部门,车辆运用、技术管理、设计及科研单位派员组成,评标组织除负责人外,均应为经济、工程技术人员第二十七条评标、定标原则1.坚持平等竞争、公开合理的原则,严格遵循评标、定标办法及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标2.对投标报价、材料使用、工艺手段、质量水平、交货期、清算方式、售后服务、企业资格等进行综合评价3.评标采用综合评价方法,确定最低评标价。评标价相同,在铁道部新造产品质量鉴定或抽查中投标产品质量相对优良的厂家(以正式文件为准)中标优先;评标价相同已批量生产过投标产品的厂家中标优先。对标书中标准不清或难以定量化的标准,由评标组织负责人根据评标成员的书面意见,拟定评标标准,由评标人员无具名投票,多数(半数以上)通过后,补充执行4.参加评标人员对评标过程和有关情况严格保密。泄密者承担法律和行政责任5.发生下列特殊情况,招标单位先征得部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同意后,可谈判价格(1)如果只有1家投标,或只有1家技术合格的厂家投标(2)如果多家投标,其投标价格大大高于估算价格,可在废标前,与最低价格的投标人谈判价格,如不能降到可接受的价格水平,按由低到高的标价顺序,与下一家投标人谈判价格(3)如果通过谈判不能达成协议,则废标或重新招标第二十八条定标后,招标工作组成或铁路局应将评标情况,定标标价、中标企业等有关资料报部招标投标领导小组,经部领导审批后实施第二十九条开标至定标一般不超过15天。定标后,招标单位应于7天内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同时抄送未中标的所有投标企业,并退还未中标企业的投标保证金第三十条中标企业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