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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来源:苏州工程律师 网址:http://lawgcsz.viplaw.cn/ 时间:2015/1/14 17:29:21
发文单位: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文 号:沈开委发[1997]56号发布日期:1997-5-12执行日期:1997-5-12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标 第三章 标底 第四章 投标 第五章 开标、评标、决标 第六章 罚则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加快开发区的建设速度,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开发区管辖范围内投资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各类建设工程。 第三条 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具备相应资质并在开发区建设市场管理办公室注册登记的施工单位,均可参加投标。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法律保护和约束。 第五条 开发区设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管委会领导、规划建设局、经发局、财政局、监察局、工商局、建行等有关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对开发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开发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招标办由规划建设局分管。其职能如下: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制定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二)审核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条件; (三)审核施工企业的投标资格; (四)审批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 (五)对开标、评标、定标工程进行监督管理; (六)参与中标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特殊工程和议标工程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参与工程竣工后的评价工作。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建设单位的招标资格条件: (一)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六)不具备前款(二)至(五)规定条件的,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七)招标办对建设单位的招标条件和招标方式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承办招标工作。 第七条 对建设工程实行报建制度,建设工程经有立项审批权的部门批准后,建设单位必须到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办理报建手续。 第八条 建设工程招标前应当具备的招标条件: (一)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二)已经依法取得了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已经办理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手续; (四)已经办理报建手续; (五)国家、集体投资项目还需持有建设计划和审计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不经招标直接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并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 第十条 招标的分类: (一)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应按有关规定招标,施工及建筑材料、设备供应均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制度; (二)由国家、集体投资的建设工程,必须公开招标或公开发包; (三)经主管部门依法认定属于保密、特殊专业工程,可直接发包;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赠款、贷款的建设工程,可以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者议标的形式发包; (五)其他全部利用外资或私人投资的建设工程可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招标,在领导小组和招标办的监督下,由建设单位主持进行。并在招标办办理建设工程中标手续。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招标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接受资质审查: (二)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 (四)投标单位申请投标; (五)招标办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向各投标单位通报审查结果; (六)向审查合格的投标单位发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有关的技术材料,并按规定收取保证金 (七)召开开标会议,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发中标通知书; (八)未中标单位应在接到通知书的7日内,向招标办返回招标文件及有关材料,招标办同时返还保证金; (九)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发出至投标截止期限,小型工程不超过15个工作日,大型工程不超过30个工作日。 招标文件发出后,其内容一般不得修改;确需修改时,必须在投标截止日期7日前,通知投标单位,同时报招标办备案。招标答疑在发标后7日内进行。 第三章 标底 第十四条 标底由招标单位或委托代理单位负责编制。 第十五条 编制标底的依据: (一)编制标底必须以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以及国家、地方规定的技术、经济等指标为标准; (二)标底价由成本、利润、税金组成。标底价应在批准的总概算额度内,并充分考虑市场的实际变化; (三)施工工期按照国家、地方制定的工期定额确定,标底工期短于定额工期的,应按有关规定增加施工费; (四)标底必须经过开发区或其他政府批准的建设工程预算审查中心审查,并报招标办; (五)一项工程只能有一个标底; (六)标底价格作为招标市场定价的依据,其工程价格可限定在标底价的上下百分之五区间; (七)审定后的标底必须密封,开标前标底必须严格保密。 第四章 投标 第十六条 凡有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等级证书并在开发区建设市场管理办公室注册登记的施工单位,均可按照本办法进行建设工程投标。 第十七条 投标单位应提供如下文件: (一)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及进区注册证书; (二)单位概况及业绩; (三)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四)经济、技术管理人员,平均技术等级和主要设备情况。 第十八条 投标单位的投标书,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签字和印鉴,密封后按照规定时间送达招标单位。 第十九条 议标和特殊工程需经领导小组批准后进行。议标必须有两个以上的施工单位参加。 第五章 开标、评标、决标 第二十条 开标、评标、决标应在招标办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 第二十一条 招标单位应邀请有关部门参加开标会议,当众开标公布标底,宣布评标、决标办法,开启投标书及有关函件,公布投标书内容。 第二十二条 开标、评标、决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无效: (一)投标书未密封; (二)无法人(单位)和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的签字和印鉴; (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辨认不清; (四)逾期送达; (五)开标后投标单位迟到30分钟以上或未参加开标会议。 第二十三条 成立评标小组。评标小组由建设单位和招标办以及建设单位邀请的有关单位组成。 评标、决标应按照平等竞争、公正合理的原则,对投标单位的报价、工期、质量、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企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二十四条 开标(或议标)至定标,小型工程不超过个工作日,大型工程不超过4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填写决标书,招标办签发中标通知。 第二十六条 中标工程的招标投标双方向招标办交纳中标价格千分之一点五的管理费,议标和特殊工程再加收一点五倍的管理费(工程竣工之后,按结算额多退少补)。其中招标单位承担百分之七十,中标单位承担百分之三十。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管委会和建设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影响并决定建设单位和招标活动,不得参与建设经营活动,不得指定施工单位,不得参与中标单位的具体分包工程活动。执行监督检查时,应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党纪及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招标单位违反本办法,并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约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 严重的,依法按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投标单位违反本办法,并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约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两年内不得在开发区投标。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沈政法字第032号批准沈开委发[1992]62号文件《沈阳开发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