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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暂
来源:苏州工程律师 网址:http://lawgcsz.viplaw.cn/ 时间:2015/2/25 17:29:21
发布部门: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府〔2008〕3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3月13日十四届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布实施。 海口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海域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海洋资源,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海域使用权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管辖海域区域且属本市审批权限范围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出让人)负责组织实施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工作。发改、财政、规划、建设、国土环境资源、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招标出让海域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出投标邀请书或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参加海域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海域使用者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拍卖出让海域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海域使用者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海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海域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海域使用者的行为。 第五条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除下列情形外,可以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 (一)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 (二)国防建设项目; (三)传统赶海区、海洋保护区、有争议的海域或涉及公共利益的海域;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海域,其用途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规划和城市规划。 第八条出让人应当对拟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海域进行海域使用论证、海洋环境评价和海域评估,并根据其结果制定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案应当包括海域使用类型(用途)、出让年限、出让方式、出让时间和其他条件。 第九条出让人应当编制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文件。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海域位置图(宗海图)、海域使用条件、投标文件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文本。 第十条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标底、底价应当根据海域评估结果等确定,不得低于按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确定的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论证费、环境影响评价费、海域测量费和海域评估费等费用的总和。 第十一条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前20日发售招标文件、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海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公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出让人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海域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质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获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