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苏州工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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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11/2 11:05:15
深圳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审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促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提高评标、定标工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审专家库,是由本市在建设工程管理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的人才库
第三条专家库组成人员的职责是,在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的组织管理下,参加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中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标)评审工作,并对作出的行为负责
第四条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在深圳市建设局领导下,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有关法规、规章及各项政策
(二)负责专家库的人员变更、报酬支付等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三)负责对专家库专家的候选人资格进行初审
(四)组织评审专家的抽签工作
(五)对专家库专家参加招投标活动的工作情况进行管理与考核
(六)负责专家库的聘书年度审验工作
第五条专家库专家由深圳地区各类建设工程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组成。专家库专家可以是在深圳地区有影响的在职或离退休建设工程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本人自荐、有关单位或部门推荐并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在职)的建设工程管理或工程技术人员经交易中心初审,并经市建设局审批后,才可成为专家库专家。专家库专家由市建设局统一颁发聘书,聘期为一年,可连续聘用
第六条专家库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自觉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廉洁自律、作风正派、秉公办事,具有热心为招标投标工作服务的精神
(二)熟悉建筑市场和建筑工程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
(三)具有高级职称或表现特别优秀的具有中级职称的在深在职人员,业务熟悉,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中国科学院和工程院院士、大师级的或公认的专家,可不受年龄和在职限制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招投标的评审工作,自觉服从专家库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
第七条专家库专家的权利与义务。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技术标)发表或保留自己的意见
(二)不受任何干预,对投标书进行独立评分或投票
(三)可以对专家库的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专家具有以下义务
(一)根据专家库专家抽签结果,在市交易中心的组织下,参加评标
(二)对招标评标的全过程保密
第八条在职的国家公务员不进入专家库,但可根据需要,由市建设局总工程师安排参加评审
第九条需要采用评审法进行评标的工程项目,由市交易中心通过摇号方法抽签选定专家库专家,一般为5—7人(其中包括备用专家两人),参加建设单位主持的评审工作
第十条对超限高层或其它特殊工程可以由市建设局总工程师另行指定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参与评审
第十一条专家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投标单位有利益关系的或有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专家在该项目评审中应予回避
第十二条抽签确定评标专家后,由市交易中心负责通知专家本人,专家应准时参加评审,若无故缺席的,或三通知专家本人,专家应准时参加评审,若无故缺席的,或三次不能按时参加评审工件的,作为自行退出专家库处理
第十三条专家对建设工程招投标评审实行不记名制。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如有徇私舞弊,不公正的评标行为,市交易中心接受投诉并实施调查,证据确凿的可提请市建设局批准责令其退出评审专家库
第十四条专家库专家评审实行有偿制,除特殊工程外,其费用由市交易中心支付
第十五条本暂行办法由深圳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五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