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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
来源:苏州工程律师 网址:http://lawgcsz.viplaw.cn/ 时间:2015/2/25 17:26:00
发布部门: 江苏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苏建招[2002]231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建工局、省有关厅局: 近一段时间,部分市、县在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方式的过程中,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得高分的综合评估法(以下统称合理低价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遇到了一些新问题,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89号令、107号令、七部委12号令,规范招标人、投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防止恶意竞争、盲目压价,保证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方式调整工作的稳步推进,现就调整过程中招标投标和质量监督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一、招标人应严格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工程项目的发包方案。房屋建筑工程,除基坑支护、桩基、综合布线、高档内外装修、网架、轻钢结构等专业性强的工程可单独发包外,一般分部分项工程不得单独发包,尤其不得将门窗、防水、水电安装等工程单独发包;分部分项工程不得以暂估独立费方式进入投标报价,不得指定分包;专业工程分包应按照合同约定由总包单位依照规定进行。 二、已经全面推行合理低价法的市、县应当认真总结经验,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合理低价法的顺利推行;尚未推行合理低价法的市、县可选择部分项目(如土方工程、桩基工程、装修工程等)进行试点和探索。由于目前建筑市场尚不规范,中标后合同管理和监督制约机制还未形成,在现阶段,除采用合理低价法外,各地仍可以采用既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又切合当地实际的评标方法。但不论采取何种方法,标底仅作为控制投标报价上限和评标的参考依据。 三、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确定的方法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的方法应体现择优原则,合法合理并尽可能量化,以确保实力强、业绩优、信誉好的报名企业能够参加工程的投标。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招标人应当综合考虑企业和项目经理的资质、信誉、财务状况、业绩及获奖和在建工程情况,从中择优确定不少于7家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四、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和工程量计算规则、分部分项工程划分、计量单位等编制工程量清单,并将其提供给投标人,作为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的依据。 尚未采用工程量清单法招标的市、县应全面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统一工程量清单的内容、编制要求和核对方法。 五、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投标报价的计价方法,在招标文件中制定的合同条款应尽可能清晰、明确、完备,并体现公平原则,如工期、质量奖罚、工程变更的价款结算、工程分包、甲供材料设备、包干系数、分包工程配合费、工程价款支付、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修金的返还等;同时,对于评标过程中所涉及的细微偏差调整、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以及报价偏差的调整等,在招标文件中也应作出明确规定。 六、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得高分的综合计分法评标时,招标人应当科学合理地确定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分值和比重,其中价格因素的评审,应当以经评审的不低于个别成本的最低投标价格得最高分,其他投标报价的得分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合理确定扣分幅度。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引导招标人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扣分分值,目前,为防止恶意竞争、盲目压价,每高出1%所扣的分值不宜偏高(具体分值由工程所在地把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指导性意见)。 七、对于采用合理低价法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依据其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中对工程质量和工期的要求、施工现场条件、工程款的支付条件、对工程施工的特殊要求、市场价格信息、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标底(或工程预算价),并在评标时提供给评标委员会作为评标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