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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
关于征求对《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
来源:苏州工程律师 网址:http://lawgcsz.viplaw.cn/ 时间:2014/7/31 10:20:31
发布部门: 建设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建办法函[2005]553号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规范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建设部会同商务部起草了《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05年10月15日前将意见反馈建设部政策法规司。 E-Mail:jshbfgch@sina.com建设部办公厅二○○五年九月十九日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规范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申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资质,实施对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是指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外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中外合资经营建设工程服务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设工程服务企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服务企业,包括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第四条 外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并从事建设工程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商务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企业批准证书,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包括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第五条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服务活动,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规章。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合法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法规、规章的保护。 第六条 国务院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设立的管理工作;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设立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设立与资质的申请和审批,实行分级管理。 申请设立甲级资质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的,其设立由国务院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设立乙级资质或乙级以下资质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的,其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