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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管理规定

来源:苏州工程律师   网址:http://lawgcsz.viplaw.cn/   时间:2016/8/14 10:45:46

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经营、服务和管理,促进出租车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乘客、经营企业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经营、服务和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以下简称绿色出租车)是指依照本规定取得经营权,营运区域在深圳经济特区外,运载四名及以下乘客,按规定标准收取租费的出租小汽车   第四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及宝安区、龙岗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区运政管理机关)依照本规定对绿色出租车的经营和服务活动实行监督检查   市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工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和劳动等部门依其职责协助市主管部门对绿色出租车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绿色出租车发展应符合深圳市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纳入深圳市公共交通总体规划,其总规模由市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发展需要进行宏观调控   第六条绿色出租车的经营企业由市主管部门采用招标方式确定   绿色出租车的经营权(以下简称经营权)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市主管部门应将有偿使用费上缴市财政部门设立的银行专户,专款专用   有偿使用费用于公共交通事业。经费开支由市主管部门统一列项、安排,报市政府批准后使用   第七条取得绿色出租车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必须依法经营,文明营运,为乘客服务,自觉接受市主管部门、区运政管理机关和群众的监督 第二章经营权的授予和收回、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从事绿色出租车经营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依照本规定取得市主管部门授予的经营权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绿色出租车经营权和绿色出租车设定担保、转让或擅自处分   第九条绿色出租车经营权依法实行招标制度。经营权的招标按照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由市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   第十条市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资格   (二)经营权期限   (三)市政府确定的有偿使用费标准   (四)绿色出租车投放数量   (五)车辆主要技术标准   (六)市政府确定的租费标准   (七)服务设施的要求   (八)评标标准和程序   (九)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市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经营权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企业的下列情况进行评审和量化评比并确定中标企业   (一)规模经营及专业管理   (二)人才结构   (三)设施条件   (四)机构设置   (五)规章制度   (六)文明服务   (七)行业贡献   (八)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中标企业确定后,市主管部门应当向中标企业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企业   中标企业应于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主管部门全额缴纳有偿使用费   第十二条市主管部门应自中标企业缴清有偿使用费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标企业颁发经营权授予文件   经营权授予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经营权的授予   (二)经营权范围   (三)经营权期限和车辆数   (四)经营模式   (五)合同管理   (六)服务质量承诺   (七)履行对驾驶员的各项劳动用工义务   (八)聘用驾驶员的程序及办法   (九)放弃经营权、停业整顿、违规驾驶员及车辆的处理   (十)经营权的收回   经营权授予文件具体格式和要求由市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制订   第十三条投标企业均未中标时,市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四条绿色出租车经营权期限为五年,自中标企业领受经营权授予文件之日起九十日后起算   第十五条经营期限届满前一年,经营企业可向市主管部门申请经营权延期。经营权期限只能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为五年   经营企业在经营期限届满前一年未按市主管部门规定截止限期提出经营权延期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经营权延期   第十六条市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经营企业的延期申请后,根据本规定第二十四条对经营企业在经营期限内历年的量化评价结果作出综合评价,并在经营期满三十日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经营企业对不予延期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经营企业获得经营权延期,应按最近一次招标的绿色出租车有偿使用费标准于经营期满十五日前全额缴纳经营权延期的有偿使用费。逾期不缴清有偿使用费的,由市主管部门撤销经营权延期   第十七条经营期限届满未获得延期的经营权、依照本规定由市主管部门收回的经营权和经营企业在经营期限内自愿放弃的经营权,由市主管部门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八条经营企业在经营期间内破产的,由市主管部门收回经营权、全部绿色出租车指标和相关营运证件,并在市主管部门监督下拆除营运设施,有偿使用费不予退还   第十九条经营企业在经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主管部门收回其经营权,有偿使用费不予退还   (一)将经营权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的   (二)将经营权设定担保或擅自处分的   (三)擅自转让或变相转让经营权的   (四)在经营期限内放弃经营权或擅自停止营运一年内累计达一个月的   (五)一年内受到两次责令限期整改处罚的   (六)乘客对经营企业服务评价或驾驶员对本企业管理制度评价连续两年在全市出租车行业内排名最后的   (七)经营期限内经营企业年度审验不合格的   第二十条绿色出租车租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市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市物价部门批准公布后实施 第三章经营企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经营企业经营绿色出租车业务应采用直接经营模式,承担经营风险和经营管理责任   经营企业直接经营模式是指   (一)经营企业投资购置车辆,承担主要经营风险   (二)经营企业与其聘用的驾驶员,应签订市劳动部门统一制定的劳动用工合同和市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示范文本的员工服务合同。员工服务合同期限为一年,每年签订一次,并报市主管部门备案   (三)经营企业依法为驾驶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承担车辆税费   第二十二条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营运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制度,提高营运管理人员的专业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条经营企业应当对社会公布企业招聘录用员工程序,员工服务合同中的收费、收益分配方法和标准,企业的服务承诺,并制订具体服务承诺标准   第二十四条市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经营企业的经营机制、服务质量、车辆技术状况和服务设施、违章及投诉状况进行量化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经营权延期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市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机构定期开展乘客对经营企业满意度和驾驶员对所在经营企业管理制度的测评,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市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企业、绿色出租车的营运状况和驾驶员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第四章车辆管理  第二十七条绿色出租车的车身基色为绿色,车身图案由市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二十八条投入营运的绿色出租车应达到下列条件   (一)排气量在一千五百毫升以上的三厢新小轿车   (二)符合环保标准且技术性能达到营运要求   (三)由市主管部门和经营企业联合招标确定的统一车辆型号   第二十九条经营企业应自中标后的九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公安车辆管理机关办理车辆入户手续   (一)市主管部门的经营权授予文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公安车辆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条经营企业投入营运的车辆必须具备市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绿色出租车营运证件   第三十一条绿色出租车投入营运前必须安装规定的有效计价表、顶灯、无线通讯设施、空车标志灯及其他规定的营运设施;在规定位置喷刷经营企业名称,张贴价目表、本车车牌号,市主管部门、区运政管理机关和经营企业的投诉电话、经营企业服务承诺的主要内容和市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让乘客知道的内容。经市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发放营运证件   第三十二条绿色出租车营运期间,每六个月须到具有出租车专业检测资格的车辆检验机构接受车辆检验。车辆检验或检查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营运   第三十三条绿色出租车投入使用后达到国家规定的营运车辆更新年限,经营企业必须更新车辆,不得将旧车继续投入营运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前款规定的旧车不予核发年检证   退出营运的车辆,由市主管部门收回营运证件,并监督拆除营运服务设施   第三十四条绿色出租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投入营运   (一)车辆检验不合格的   (二)发生机械故障不能正常营运的   (三)计价表或无线通讯设施不能正常工作的   (四)服务设施破损、污垢,不宜乘坐的   (五)车号牌字迹模糊、不易辨认的   第三十五条绿色出租车不得驶入深圳经济特区 第五章驾驶员管理  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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