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加刚

联系我们

姓名:李加刚
手机:18912639663
邮箱:543396313@qq.com
证号:13205200510688740
律所: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竹辉路588号

首页: 律师文集 > 成功案例> 正文

成功案例

关于颁布《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苏州工程律师   网址:http://lawgcsz.viplaw.cn/   时间:2016/9/25 10:42:30

关于颁布《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予以颁布,望遵照执行 【名称】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题注】【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根据《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管辖的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国务院各部门驻津企业事业单位、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乡镇企业和街道、学校、机关团体经办的生产单位,各经济管理部门和生产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经济管理部门、企业事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行政正职(含主持全面工作的负责人),对本系统、本单位职工的安全健康负责;对劳动保护法规、规定及本办法贯彻实施负责 【章名】第二章经济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第四条计划委员会负责将改善劳动条件列入生产建设发展计划。制定的基本建设计划,编制、审批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计划任务书和下达的投资计划,须同时具有保障安全生产和防治尘毒危害的内容和具体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引进技术、设备时,其尘毒治理和安全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在设计、审批、施工、验收、投产使用等环节同步进行 第五条经济委员会组织推动工业系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组织生产、考核经济效益、确定重大经济决策,均须具有安全生产的内容和要求。规划、整顿企业布局,确定企业产品发展方向,必须遵守劳动保护法规。每年均应按规定从更新改造资金中拨出专款,解决生产中危害人身安全、健康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工业企业编制、落实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审批、验收革新、挖潜、改造项目和引进技术、设备,审查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科研成果,须同时审查其保障安全生产的措施,确认对人身安全、健康无危害,才准予投产和推广 第六条交通委员会组织推动邮电、通讯、水、陆、空运系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组织运输生产,考核经济效益,编制交通事业发展规划,审批、验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革新、挖潜、改造项目以及引进技术、设备,必须遵守劳动保护法规和有关标准。督促、检查各单位改善劳动条件的年度措施计划的制定、实施及经费落实 第七条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推动城建系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组织工程施工和考核经济效益,须具有保障安全施工的内容和要求。督促、检查各单位改善劳动条件的年度措施计划的制定、实施及经费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引进技术、设备及其竣工验收,必须审查建筑物、构筑物,总图和工艺流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标准的要求。对不符合的,应责令设计、施工部门及时改正,否则不予批准施工或移交投产 其他委、办以及区、县的经济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比照本章内容执行 【章名】第三章市局及所属公司的安全职责第八条局长(含局级公司经理)及局属公司经理(一)对本系统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根据法规和有关规定,支持分管劳动保护工作的副职开展工作。督促分管其他工作的副职做好所分管范围内的劳动保护工作 (二)定期主持召开安全例会(一般局每季、局属公司每月召开一次),听取副职、有关部门负责人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研究改进措施,做出决定。决定事项应有正式文字记载。检查决定执行情况 (三)对重要的经济技术决定,应负责确定具有保证职工安全、健康的措施 (四)审定本系统重点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划和年度安全技术措施经费 (五)负责在新建、改建、扩建、革新、挖潜、改造工程项目和引进技术、设备时,按规定做到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在设计、审批、施工、验收、投产使用等环节同步进行 (六)发生死亡或重伤三人以上(含三人)的事故,须组织查清原因,依照有关规定和职权,对责任者及时处理。做好责任者和职工群众的教育工作,制定改进措施 第九条分管生产工作的副局长(含局级公司副经理)及局属公司副经理(一)协助局长或经理管理本系统劳动保护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劳动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安技部门开展工作 (二)组织干部学习劳动保护法规和有关文件,结合本系统实际提出贯彻实施的要求 (三)协助局长或经理做好召开安全例会的准备。对例会决定的事项负责组织贯彻实施 (四)主持制定、推动贯彻本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重点改善劳动条件年度计划,审批基层上报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督促落实 (五)组织各种专业安全检查和季节性安全检查,督促企业消除隐患。主持现场研究重大隐患的改进措施 (六)发生死亡或重伤三人以上(含三人)的事故,要亲临现场,根据国家规定,主持事故调查,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第十条分管其他工作的副局长(含局级公司副经理)及局属公司副经理(一)对分管范围内的劳动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组织督促所分管部门的负责人落实安全职责 (三)主持分管部门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问题的有关会议 (四)参加分管部门死亡或重伤三人以上(含三人)事故的调查处理 【章名】第四章工厂(含企业公司、工区等生产单位)的安全职责第十一条厂长(一)对本单位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根据法规和有关规定,支持分管劳动保护工作的副厂长开展工作。督促分管其他工作的副厂长做好所分管范围的劳动保护工作 (二)定期主持召开安全例会(一般应每月召开一次),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研究改进措施,做出决定,决定事项应有正式文字记载。检查决定执行情况 (三)对重要的经济技术决定,应负责确定具有保证职工安全、健康的措施 (四)审定、颁发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组织贯彻实施 (五)审定本单位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划和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时解决重大隐患,如本单位无力解决的,应按规定权限向上级部门提出报告 (六)凡新建、改建、扩建、革新、挖潜、改造工程项目和引进技术、设备时,均须按规定负责做到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在设计、审批、施工、验收、投产使用等环节同步进行 (七)组织死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并对所发生的伤亡事故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的正确性、及时性负责 (八)对实现安全生产取得优异成绩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决定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十二条分管生产工作的副厂长(一)协助厂长管理本单位劳动保护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劳动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安技部门开展工作 (二)组织干部学习劳动保护法规和有关文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协助厂长做好召开安全例会的准备。对例会决定的事项,具体组织贯彻落实 主持召开生产调度会,必须同时部署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 (四)主持编制、审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车间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安全操作检查。对重大隐患,应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研究解决,或按规定权限向上级部门提出报告。在报告的同时,应有可靠的临时安全措施 (六)主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七)发生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多人事故(三人和三人以上)应察看现场,在按国家规定上报的同时,并主持事故调查,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分管其他工作的副厂长(一)对分管范围内的劳动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组织督促所管辖部门的负责人落实安全职责 (三)主持所分管部门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问题的有关会议 (四)参加所分管部门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多人事故(三人和三人以上)的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车间主任(包括相当车间一级的工段长、队长和配有工人的职能部门负责人 (一)对做好本车间劳动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根据法规和有关规定支持分管劳动保护工作的副主任开展工作 (二)应按劳动保护法规的要求决定作业场所的布置,保证各种安全防护设施齐全、灵敏、有效,操作地点保持整洁 (三)主持编制和落实车间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四)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例会。对所提出的问题,应及时解决,或按规定权限向厂长提出报告。例会议定的事项应有正式文字记载 (五)向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和安全技术操作教育 (六)发生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多人事故(三人和三人以上),应立即报告厂长,并负责保护现场(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及时恢复原状)。参加事故调查,对轻伤事故,负责查清原因和制定改进措施 第十五条分管生产工作的车间副主任(一)协助车间主任管理车间劳动保护工作,领导车间安技员开展工作 (二)组织制定各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报请厂长审定颁发,负责贯彻实施。定期开展班组安全活动。对新工人、调换工种工人、伤愈复工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凡特种作业,应指派经培训、考试取得合格证的职工上岗独立操作。根据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指挥生产,及时纠正职工违章、冒险作业,对屡教不改者,令其停止操作,并视情节按规定予以处理 (三)参加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的鉴定和设备大、中修验收,对危及职工安全、健康的隐患,在未消除之前,坚持不投产运行 (四)主持每月一次的设备、工具、安全设施和现场环境安全检查,负责经常巡视检查危险因素大的生产设备和作业工种,查出的问题要逐项登记和改进

电话联系

  • 189126396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