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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
南昌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来源:苏州工程律师 网址:http://lawgcsz.viplaw.cn/ 时间:2014/9/4 10:24:23
发文单位:南昌市人民政府 文 号: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发布日期:1997-1-4执行日期:1997-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或国家控股企业投资的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含重点工程、市政工程)的施工,除涉及国家、军队机密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宜招标的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第四条 工程建设施工的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施工的招标投标。 第五条 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施工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全市施工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 (二)监督、检查全市有关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组织交流经验; (三)审查招标、投标单位的资质; (四)审查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 (五)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 (六)否决违反施工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七)处罚违反施工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 (八)监督施工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 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所属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区)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地区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监督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 施工招标投标按项目审批权限和额度实行分级管理。 (一)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1、市属建设项目; 2、国家、省属项目中4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2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项目和3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 3、总投资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建筑装饰项目。 (二)县(区)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1、县(区)属建设项目; 2、国家、省属项目中4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20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项目和300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 3、总投资100万元以下的建筑装饰项目。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建设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有关规定程序组织招标; (二)根据国家规定的资质标准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 (三)根据评标原则和价格管理规定确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 第八条 建设单位招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或是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 (二)具有与招标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专业技术、经济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条件的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九条 建设项目进入市场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概算已批准; (二)建设用地的手续已办理完毕; (三)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及技术资料; (四)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建设资金凭经办银行或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应满足当年完成工程量的30%以上; (五)已经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规划部门批准,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已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第十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但不得将单位工程肢解进行分部、分项招标。 第十一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必须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后方可发布。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项目工程能力的3个或3个以上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议标。对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施工企业可供选择的、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涉及专利权保护或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工程,由招标单位报请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同意后可采用议标方式,参加议标的施工企业一般不得少于2家。 第十二条 施工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组织一个招标班子,并邀请本单位监察部门派员参加; (二)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标申请书; (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邀请书; (五)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认定后,将审查结果通知各投标单位; (六)向审定合格的投标单位发出招标文件、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可适当收取图纸资料的成本费; (七)组织投标单位勘察施工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八)建立评标小组,制定评标、定标原则; (九)召开开标会,审查投标书; (十)按照评标原则组织评标,按照定标原则确定中标单位; (十一)签发定标书,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认定后,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建筑面积、技术要求、质量等级、现场条件及招标方式,要求开、竣工日期和对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二)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三)工程量清单; (四)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及预付款的百分比、投标保证金的数额; (五)主要材料(钢材、水泥、木材等)与设备的供应方式及价差的处理方式; (六)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七)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投标须知; (八)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 (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例》及调整要求; (十)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内容或附加条件,确需变更或补充的,应报请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后,并在投标截止日期7天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各投标单位。 第十五条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接到招标文件后,一般工程7天,大型工程10天至15天内审核完毕。 第十六条 投标截止时间,采用实物工程量清单招标和费率招标的工程一般可在招标文件发出后5天至10天,采用施工图招标的一般工程15天至20天,大、中型工程30天至40天。 第三章 标 底 第十七条 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经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初审、省建设厅发证的具有编制标底能力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自行编制标底的建设单位的标底编制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正式职工。 第十八条 标底编制人员必须是持中级岗位证书的预算人员。每份标底都必须附编制人员姓名及岗位证书的复印件。 第十九条 用实物工程量招标的工程由标底编制单位将计算的工程量交招标单位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 第二十条 编制标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根据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参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定额及规范,确定工程量和编制标底; (二)标底价格应当由成本、计划利润、税金组成,一般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或修正概算)或投资包干的限额内; (三)标底价格作为建设单位的期望价,应当尽量与市场的实际变化吻合,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 (四)标底价格应当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变动因素及施工中的不可预见费、包干费及措施费,工程要求优良的,应当按规定增加优质优价的费用; (五)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二十一条 标底必须报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第二十二条 标底一经审定应当密封保存至开标时,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漏。如发生泄漏,要追究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及当事人责任,还必须重新组织招标。 第四章 投标 第二十三条 凡持有企业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证书的施工企业或施工企业联合体,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均可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并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和掌握的市场信息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 (二)对要求优良的工程实行优质优价; (三)对要求抢工期的工程实行抢工期措施费; (四)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及招标文件签订承发包合同。 第二十四条 投标单位应当向招标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外地进入本市的施工企业,必须提供经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证件); (二)企业简历; (三)自有资金情况; (四)全员职工人数,包括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均技术等级等; (五)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 (六)近3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情况; (七)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尚未开工工程一览表; (八)承接该工程所配备的现场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及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预算员)名单及其上岗证书原件。 第二十五条 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综合说明; (二)按工程量清单计算预算价、工程总报价及钢材、水泥、木材等主要材料用量; (三)施工方案和选用的主要施工机械; (四)保证工期、质量、安全的主要技术组织措施; (五)计划开、竣工日期,工程总进度表; (六)对合同主要条件的确认。 第二十六条 投标书须有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章,由投标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送达招标单位。如发现投标书有误,须在投标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