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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5/22 10:18:41
中国法院网讯重庆今年最大矿难、造成23人死亡的天府矿业三汇一矿“4·5”特大矿难,继该矿矿长何永尚被判刑之后,12月14日,重庆合川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单位合川市康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该公司项目经理李知林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这也是该院判决的首例单位行贿犯罪。
被告单位合川市康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康佳建筑公司)位于合川三汇镇,属于建筑施工企业,不具备开采煤炭的资质,被告人李知林是该公司的项目经理。康佳建筑公司为获取不正当利益,便委托任公司的项目经理李知林代表公司向重庆天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天府矿业公司)三汇一矿、三汇三矿的领导送以钱物,最终让康佳建筑公司先后与天府矿业公司三汇一矿、三汇三矿签定了多起采煤工作面直接成本承包合同。
2002年4月至2004年1月间,李知林请求天府矿业公司三汇一矿工作部部长顾治云在日常井下检查中给予关照,共20次给予其好处费17500元。2003年1月至2005年1月,李知林为获取天府矿业公司三汇一矿“1443”、“1444”、“2127”采煤工作面的承包合同,先后10次向该矿矿长廖木森行贿26000元,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雷春良也向该矿矿长廖木森行贿6000元。2004年2月至2005年3月,李知林为获取天府矿业公司三汇一矿“1443”、“1444”、“2127”采煤工作面的承包合同,先后12次向该矿副矿长侯成华行贿17000元。2003年3月,李知林代表康佳建筑公司与天府矿业公司三汇三矿签订“+20M水平5403采煤工作面”直接成本承包合同,约定由康佳建筑公司向三汇三矿提供劳务输出。
之后,为了继续承包三汇三矿的采煤劳务,李知林与时任该矿矿长的何永尚议定:在以后承包中,康佳建筑公司每开采一吨煤炭,就给何永尚好处费5元人民币。2003年6月至2004年12月,康佳建筑公司陆续与三汇三矿签订了“+20M水平北翼煤层”、“+170M水平3410采煤工作面”、“+170M水平3310回采工作面”、“+100M水平南翼K3、K4边角煤残采工作面”的承包合同。因“3410”、“3310”工作面采煤条件好,投入成本低,李知林将好处费提高到每吨10元人民币。
在此期间,李知林按照与何永尚的约定,于2004年5月8日以其妻王某的名义在某银行合川支行的分理处办理了金穗通宝卡,并存入人民币67900元,设置密码后交与何永尚。从2004年5月8日至2005年3月16日,李知林分11次将人民币1557151.8元存入该卡内。何永尚收到该银行卡后,分6次以转帐或取现金的方式,取出人民币582443元。
2005年4月5日,三汇一矿“2127”采煤工作面发生矿难事故,致23人死亡。何永尚担心受贿行为暴露,在司法机关侦查前,于2005年4月6日将余额为974708.8元的银行卡交还给了李之妻王某并到单位自首。
另李知林于2005年4月8日开始主动向检察机关交代了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行贿行为,如实供述了自己及被告单位的犯罪事实。在侦查阶段,李还检举揭发了他人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并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
合川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康佳建筑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默许公司直接负责采煤业务的项目经理被告人李知林,以贿赂的方式获取采煤承包合同的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了单位行贿罪,依法应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李知林主动向司法机关交代了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自己的行贿事实,系自首;其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已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应认定为具有立功表现;且被告人李知林认罪态度较好,该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作者郭明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