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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监督员岗位资格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苏州工程律师   网址:http://lawgcsz.viplaw.cn/   时间:2015/1/14 17:26:00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监督员岗位资格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7年1月2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现将《公安消防监督员岗位资格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公安消防监督员岗位资格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提高公安消防监督人员素质,履行消防监督职责,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公安消防监督员岗位工作的人员第三条公安消防监督员分为建筑工程消防审核、防火监督检查、火灾原因调查等岗位。从事公安消防监督员各岗位工作必须具备相应的岗位资格第四条公安消防监督员岗位资格必须经考核取得,并具有全日制理工科大专毕业以上学历,从事消防工作一年以上,或具有消防专业中专毕业以上学历,从事消防工作二年以上,或具有非消防专业中专和大专毕业以上学历,从事消防工作四年以上第五条公安消防监督员岗位资格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应重新参加考试,考试合格者继续取得公安消防监督员资格第六条消防监督人员调整到新的消防监督岗位时,应取得相应的岗位资格调离消防监督岗位时间超过五年,又重新从事消防监督工作时,必须重新参加考试方能取得公安消防监督员岗位资格第七条消防监督人员可以通过考试,同时取得几个岗位的公安消防监督员岗位资格第八条公安消防监督员岗位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试卷、统一考试、统一评卷考试内容包括消防基础理论、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等具体考试办法由公安部消防局规定第九条取得公安消防监督员岗位资格的,发给《公安消防监督员岗位资格证书》。证书由公安部消防局统一管理第十条对每个公安消防监督员每年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一个月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公安消防监督员岗位资格(一)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二)不胜任消防监督工作,不能按要求完成公安消防监督任务的(三)利用消防监督岗位谋取私利的被撤销岗位资格的,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安消防监督员岗位资格第十二条对在公安消防监督员岗位资格确定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工作造成损失的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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