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姓名:李加刚
手机:18912639663
邮箱:543396313@qq.com
证号:13205200510688740
律所: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竹辉路588号
建筑公司
人大代表质询检察院的价值
来源:苏州工程律师 网址:http://lawgcsz.viplaw.cn/ 时间:2015/1/14 17:10:55
这是笔者的一次亲历。
十一月二十四日,浙江台州市三门县法院开庭审理金圣杰受贿案。此案因在审理过程中涉嫌办案人员逼供信和被审查人被屈打成招,因此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开庭前,三门县26位人大代表向县人大常委会递交报告,要求县人大安排人大代表旁听。报告说:此案“社会舆论反响很大”,人大代表自发参与走访几位行贿嫌疑人,“据几位行贿嫌疑人口述,而且书写了书面材料,他们是被冤枉的,是在个别执法人员的刑讯逼供下承认的”;“望人大常委会站在公正、公平、公开的立场,监督调查证实”;“我们代表将继续关注跟踪本案的整个过程,要求人大常委会安排代表到法庭旁听。”
26位人大代表全部亲笔签名,并庄重地按了手印。
此案之所以引起人大代表重视并要求行使监督权力,是因为此案在前期的审理过程中已经出现的问题。1998年,三门县花桥镇决定打通上郑隧道,该工程通过公开招投标,由三门县隧道工程建筑公司中标,项目经理金保国。由于施工款不能及时支付,工程一再推迟,隧道直至2004年才开通。上郑隧道工程竣工后,有人向三门县办案部门反映:上郑村村委会班子集体贪污工程款23万元。有关部门多次调查后,均认为上郑村委班子集体贪污缺乏依据。
去年底,举报者再次举报“村委班子集体贪污”。因为有领导批示,三门县办案部门再次立案,并于今年4月下旬将被举报的村民柯先宝等带到办案点,要他们交代“集体贪污”的问题。由于不堪忍受逼供折磨,他们承认了“集体贪污工程款”的罪名。但此案移送至三门县检察院后,三门县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村民被“取保候审”或被取消“双规”。
在媒体介入此案调查后,办案部门向上级机关递交了《关于三门县花桥镇上郑村村干部违纪案件查办情况的汇报材料》。材料确认村干部私分了23万元工程款。
此后,受审查的村民继续向上级反映,并在网上发帖。此事引起了中纪委的重视,中央领导作了批示。
今年7月,此案升格,由台州市检察院等部门联合办案,再次把两位村民“双规”或刑拘。此后办案部门又将三门县财政局副局长、上郑隧道项目经理金保国的胞弟金圣杰“双规”。据相关人员透露,办案机构认为金圣杰是村民告状发帖的指使人。
在被“双规”近20天后,柯桂柳、柯先令等在办案人员的“引导”下被迫改口,将“集体贪污”的“23万元工程款”改成“向金圣杰行贿21万元(工程款)”。随后,金圣杰也按照办案人员的“引导”做了有罪供述。
11月24日,金圣杰案开庭,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阮方民和北京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作航出庭为金圣杰辩护。当地四百余人参加了旁听,并有多家媒体记者旁听。庭审中,金圣杰全部推翻了自己的所有有罪供述,辩称自己是被屈打成招。当天要求上庭作证的有10位证人。下午一时半开庭后,村民柯桂柳出庭作证。他全部推翻了“向金圣杰行贿21万元”的证词,并称自己之所以“瞎编”,是因为办案人员连续多日的逼供。
随后,公诉人向法庭申请延期审理,审判长敲槌休庭。之后,三门县检察院欲带走10名证人,前来旁听的市、县两级人大代表提出强烈抗议,检察院还是强行带走7名证人。数十位人大代表随即赶到县检察院质询限制证人自由的行为的合法性,县检察院副检察长接待了人大代表,并表示半夜零点前一定放人。当天晚上8点,5名证人恢复了自由。次日凌晨1点,村民柯桂柳、柯先令也恢复了自由。
我国有多部法律规定严禁刑讯逼供。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规定“既要收集嫌疑人有罪的证据,也要听取嫌疑人的辩解和收取无罪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也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去年8月,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等部门专门召开的“完善证据制度,预防刑事错案”研讨会上,多位法律专家呼吁,必须从制度层面杜绝刑讯逼供。
但在本案的庭审过程中,由于证人在出庭作证时做了不利于公诉方的证词,公诉人居然采取了带走证人,限制证人自由的行为。而旁听的市县人大代表也终于拍案而起,对办案人员行为的合法性提出强烈质询,并敦促三门县检察院恢复了证人的自由,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在笔者的记忆中,公诉方当庭带走不利于公诉方的证人群体的个案极其罕见,而人大代表当庭行使代表权力维护法律尊严的个案更是史无前例。
此案值得法律界和社会各界的关注,并可成为中国法制进步的经典个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