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加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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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

遏制围标串标的技巧

来源:苏州工程律师   网址:http://lawgcsz.viplaw.cn/   时间:2014/1/17 21:19:03

      湖南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邓东亮指出,招标作为一种科学的竞争制度,其意义在于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围标串标这样的欺诈行为和腐败现象一旦浸入,就从根本上改变了招标的本质和积极意义。串通投标实质上是无序竞争、恶意竞争。

  某招投标公司的老总进一步指出,在没采取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项目中,由于参与串标的供应商一般会有某种形式的利益分成,这就使得串标人操纵的标价超出合理低价范围,从而加大采购人的采购成本。另外,参与围标串标的供应商往往诚信缺失,编制的投标文件着眼点仅仅放在价格上,对施工方案不认真研究,无合理应对措施,即使中标,也不大可能认真履约,这就给采购项目的最中交付留下了隐患。

  “围标串标扰乱政府采购秩序,打击潜在投标人投标积极性,也给国家利益带来了损害。因此,必须全方位预防和打击并重,遏制其发生。” 业界人士呼吁。

公开采购信息

  “招标信息一定要尽可能公开,参与的供应商多了,一旦有一个以上供应商不参与,串标就难以形成,必要时可延长信息发布的时间,也可主动邀请信誉好有资质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吴继勇如是说。

  无独有偶,安徽省马鞍山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章家菊也把信息最大限度地公开奉为上策:“让尽可能多的供应商知晓并参与到政府采购中来,不失为避免围标串标良策。参与的供应商多了,有串标图谋的来了,愿意受控制后利益均沾的也陪同前来,但不愿受控制想凭实力抢‘蛋糕’的也来了。这样,图谋不轨的人想串也串不起来。”因此,为了能让供应商最大限度地了解采购信息,马鞍山市有时还会在信息发布后,提醒供应商去察看。对于偏冷的项目,除了在指定媒体、当地媒体发布信息外,还会在周边城市、发达地区或者该项目生产集中的地市媒体发布公告。

  业内专家提醒,防止围标串标还要注意分清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是否是同一母公司下属的分公司、同一经销商下的分销商。

降低准入门槛

  降低准入门槛,放宽资格预审条件,放开对投标人数的限制也是避免围标串标的途径之一。在操作中,根据潜在投标人数和市场情况,适当压低投标人最低下限,让更多投标人参与竞争。章家菊介绍,没特殊要求的,尽量不去限制。因此,在电子显示屏、图书采购中,参与竞争的供应商很多,“其实,设置过高门槛对采购人也很不利,我们会尽量与采购人协商,让采购人知晓利弊。”

  业内专家建议,应全面推行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统一范本,最大限度地消除人为设置门槛,搞“对号入座”。

完善评标办法

  据青海省政府采购服务中心主任史生德介绍,围标串标的情形多数出现在工程、大的医疗设备采购中,“我们的办法是在操作中不断改变评标办法。”

  业内专家指出,串标的核心是中标价,防止串标最直接办法应该是最低价中标。最低评标价法是国际惯例,效果也非常显著。它抓住了招标的本质,大大简化定标原则,节约了财政资金。勿庸担心,最低评标价法并不会因为价格优先的原则而使投标人忽视投标方案的设计,而恰恰由于是最低价中标,投标人会在投标书上更下功夫,千方百计优化施工方案,从而达到低价中标、优质施工、实现合理利润的目的。

提高业务水平

  在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严莉华看来,单一品牌采购最容易导致围标串标,所以首先不能指定品牌。她介绍,在汽车采购中,陪标的情况较多,一些品牌厂家就规定了“你必须报多少,否则取消你经营资格。”在采购活动中往往是代理商们或轮换中标,或由一家公司中标后大家分包,“这样的情况我们知道,但拿不出证据,奈何不了他们。”

  严莉华认为,根本方法是在制作标书时忌倾向性。

健全配套法规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2003年3月8日国家七部委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有关条款对之作了较为详尽的法律界定,《刑法》也有“串通投标罪”的相关条款,是对串标行为处置的法律依据。

  但《政府采购法》中对围标串标的认定没做规定。业内专家指出,现在有必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拿出定量指标,尽量不要模棱两可。同时,还应规定更为严厉的处罚措施,使串标者的行为成本大大高于其风险收益。另外,还应建立公示制度,使失信者无所遁形。

加大监管力度

  “如果监管部门态度不坚定,集中采购机构会很无助。政府采购监管与操作是一个体系,作为同一系统的各方要形成共识,提高法律意识。”。

  各有关部门应在政府监督的统一协调下,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招标监管工作。对串标者要保留追究权,不论是在投标时发生还是其中标后在履约过程被发现,都应严肃查处。

  在工程采购中,应对工程造价实行动态监督。修订和完善现行工程预算价编制方法,改进信息价发布制度,推进施工企业编制企业定额,作为报价和评标质询的依据。大力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开展工程量清单和预算价编制情况检查,防止围标串标哄抬工程预算价和投标报价。对不按现行规定编制工程预算价致使工程预算价虚高和投标人盲目压价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并记入不良行为档案;对中标价明显偏低的项目进行重点跟踪监督,防止低价中标、高价结算。

  “防止围标串标,应该加大监督力度,引入社会监督也很必要。”湖南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邓东亮指出。可以针对监管部门因没有线索或证据不足的尴尬,可以设立举报奖金,发动群众监督。

增强惩治力度

  一旦发现串标,政府采购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对查实的串标案件,要依法依规,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终止合同履行;对泄露供应商名单的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并予通报;对串标供应商,没收投标保证金,并视情况拒绝其参加政府采购,如属于代理商之间的串标,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所代理产品在本地区参与政府采购的资格。加大打击,杀一儆百让投标人望而生畏。

  同时,法律可以直接设定对串标指挥策划者限制其终生权利行为能力的处罚。指挥策划者大凡都是公司的法定代理人或总经理或其他“高级人才”,如果串标者能够从一次的串通投标中获得足以使其享用终生的利润,我们的法律为何不能限制其终生权利行为能力呢?

  还有业内专家认为,最高3年的有期徒刑同几千或上亿元的损失相比,实在是太不相称,现代《刑法》讲求“罪责相等”的原则。串通投标的行为实质是“经济诈骗”,而我国的《刑法》对于“经济诈骗”的最高刑罚是“死刑”,我们是否可以按照犯罪标的数额来加重其刑罚呢?

  看现状: “认定”不是件容易的事

屡见不鲜

  “一些供应商拿到标书后,就聚集在一起研究如何围标串标。这是一件令我们十分头疼的事情。”青海省政府采购服务中心主任史生德如是说。其实,类似的无奈又岂止史生德有?业界人士称:“围标串标在政府采购领域已不是新鲜事。”

  吉林省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对一批办公用品进行网上询价采购时,工作人员从报价纪录中发现,7家报价中有两个梯队,第一梯队的3家报价时间相差只有1~2分钟,价格相差仅几十元,另外3家供应商报价时间和价格基本和第一梯队情况差不多,只不过所报价格高于第一梯队。经进一步调查发现前3家供应商都在某科技城同一层楼经营,这不是简单的巧合,经调查证实,一些供应商互相串通,联手垄断价格,分割利润。

  诚然,《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77条明确规定了政府采购参与各方串标时应受到相应的处罚。但在利益的驱使下,这一违法行为在政府采购领域已经屡见不鲜。更可怕的是,“形式”五花八门,“手段”越来越隐蔽,让人防不胜防。

只能推测

  据安徽省马鞍山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章家菊介绍,常见的串标是串标人通过借用数家供应商的名义投标,排斥其他供应商入围,无论哪家供应商中标,最终还是串标人中标。令集中采购机构无奈的是,许多时候只能从逻辑或表象上推测是围标串标,却无法有确凿证据进行认定。

  通过审查的多 投标的少 采购信息发布后,常有许多供应商前来咨询,但申请资质审查的不多,有些供应商资质审查通过了,且购买了招标文件,但却不投标;有的则在开标前退出。

  多套投标文件雷同 几套投标文件多处数据相同、设计方案如出一辙,如标书图表尺寸大小、报价说明书、标书中段落等相同,甚至连出错的地方都相同。

  报价差距大 在同一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服务、货物质量相同,报价悬殊却很大,大多数报价都偏离市场行情,只有一家合理报价。如深圳市某水厂工程在建筑市场交易中心招标,标底为9800万元,经资格预审后,有11家投标企业入围,其中一家投标报价只比标底下浮1%,其他10家投标报价分别下浮9%-29%不等。近一亿的工程只下浮一个百分点,按现行评标办法,这家投标人无论如何也中不了标,除非他不想中标。既然不想中标,为什么要投标?

  业内人士分析,该投标人是为了抬高“所有报价的平均值”,有他和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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