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加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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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决定

来源:苏州工程律师   网址:http://lawgcsz.viplaw.cn/   时间:2016/10/1 10:48:35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政发[1999]54号 近几年来,通过认真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我省建筑市场秩序明显好转,有形建筑市场普遍建立,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日趋完善,工程监理制度普遍推行,工程质量总体水平稳中有升,承发包中的腐败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但是,不按规定程序组织招标的现象仍然存在,“暗箱操作”、虚假招标、陪榜投标等不正当交易时有发生,有的有形建筑市场运行管理不够规范,服务功能不够完善,内部监督机制不够健全,直接影响了有形建筑市场作用的发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有形建筑市场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推动全省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特作如下决定:   一、加大力度,依法办事,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一)工程招标投标率必须达到两个百分之百。凡是政府投资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和公有产权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的工程,除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和50万元以下小型工程外,招标投标率要达到100%;凡属政府投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或控股投资的工程,公开招标投标率也要达到100%。私人或外商投资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工程,也必须实行招标发包。   (二)健全招标投标制度。在招标投标方式上,必须采取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严禁议标;在投标单位选择上,投标单位较多的工程项目,可采取资格预审的办法,属于公开招标的不少于6家、属于邀请招标的不少于4家参加投标。禁止忽视资格审查,简单地通过抽签、摇号等带有博彩性质的办法确定投标单位的做法。要淡化标底在定标中的作用,有的工程可以不设标底。设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政策上要向重管理、重业绩、重信誉、重技术装备方面倾斜,给真正有实力、信誉好的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更多的中标机会。   (三)加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全省建筑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项目法人在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下依法组织招标活动,项目法人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委托给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政府主管部门或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不得强制招标人委托标底编制和招标代理机构。   二、规范运行,严格管理,推动有形建筑市场建设   (四)建设工程项目,除跨省(区)的铁路、公路、水利等国家重点工程,可以在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监督下,由项目法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招投标外,其他应招标发包的工程,都要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的共同监督管理,实行公开招标。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工程,属国家重点工程经国家计委批准,属省重点工程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邀请招标。凡投资50万元以上煤炭、公路、水利、电力、铁路、市政等专业工程和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项目的报建、信息发布、投标报名、评标定标等必须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具体招标投标工作由项目法人负责实施,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含装饰装修工程)必须按照分级管理规定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材料设备采购也要依法纳入有形建筑市场招标发包。要严厉打击场外交易行为。   (五)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管理。有形建筑市场要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察机关的监督,其建立与撤销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进入有形建筑市场的交易各方须具有法人资格和履行合同的能力,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规定。进驻有形建筑市场的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应公开办事程序和办事制度,提高行政效率,并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实施监督。政府管理部门不得利用有形建筑市场搞搭车收费或变相指定推销产品。有形建筑市场不得取代招标投标等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能,不得取代项目法人依法组织招标投标的权利,也不得行使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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